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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通州區醫療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來源: 區醫療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2-02-15 14:55 累計次數: 字體:[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本單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政府信息,并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局領導任副組長,其余局領導任成員。

    第六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擬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由局辦公室牽頭。主要職責是: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維護和更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受理、分辦依申請公開;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 局各處室、中心按照業務分工負責辦理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及時、準確地公開本處室、中心形成或獲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九條 本單位公開政府信息,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十條 依法公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一條 及時公開。及時準確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相關信息,便于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能夠迅速、準確地了解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第十二條 規范公開。對每一項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都應當進行公開審查,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三條 實效便民。政府信息公開,應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要方便群眾辦事,便于群眾知情,利于公眾監督。

    第四章 公開范圍與內容

    第十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構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等;

    (三)規劃計劃,包括中期和長期規劃、階段性規劃、年度計劃等;

    (四)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五)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單位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涉及醫療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參與的,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經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三條主動公開的信息外,積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依申請公開事宜。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均應當及時主動向社會或者在單位內部公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公開。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通過在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網站醫保局信息公開專欄上發布、在辦公室設查閱點、在辦公場所設電子信息屏的方式,必要時可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在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公開。

    第十九條 按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每年更新一次,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隨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由辦公室征求各處室、中心意見后編制、更新,報局分管領導審定。各處室、中心在職責范圍內按規定時限及時提出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建議,經辦公室審核后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產生該信息的處室、中心負責采集,填寫《政府信息公開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并送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后公開。

    第六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單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需經分管承辦處室的局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一般包括:申請、登記、補正、擬辦、審核、答復、送達、存檔。

    (一)申請。申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當面、郵寄或政府網站申請)向本單位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二)登記。辦公室對收到的書面申請及時進行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并對答復期限進行計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補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辦公室應當與申請人聯系,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單位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單位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擬辦。申請人申請事項清楚后,辦公室將該申請上傳至局政務協同辦公系統依申請公開辦理模塊,報經局主要領導批示后,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在7個工作日內草擬答復意見。經辦人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單位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除上述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本單位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告知獲取的途徑。

    (五)審核。經辦人提出擬答復意見后,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等格式文書報處室負責人審核,經局規劃財務和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局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批、主要領導簽發。

    (六)答復。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方式作出答復。答復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答復結果(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

    (七)送達。經辦人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進行送達。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必須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送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或政府網站在線答復的,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復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件。

    (八)存檔。所有格式文書均由辦公室統一編號發出。辦理完畢后,各處室、中心應當及時整理有關資料,送辦公室歸檔。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本單位可依照條例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如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