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分管紀檢工作的副局長具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工作。對局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條 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實事求是;懲處與教育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與對象
局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應公開而不公開
(二)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
(三)監督管理不到位
(四)違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責任的區分
1.未經分管或部門領導審核批準而做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分管或部門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分管或部門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部門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于追究。
3.經過單位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單位其他領導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部門其他成員向單位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于追究。
第七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科室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免職,無職務的調離原工作崗位。
4.違反黨紀、政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5.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局長室做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做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九條 實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局長室
第十條 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開展監督。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