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金沙鎮***歌廳(王**)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政處罰決定
接南通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交辦線索,本局執法人員對通州區金沙鎮***歌廳(王**)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
通州區金沙鎮***歌廳(王**)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局依據法定職權對通州區金沙鎮***歌廳(王**)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3.63元;3、處2500元罰款。
當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履行了(蘇通通)文綜罰字〔202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內容。
當事人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