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292/2012-00006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商務局 | 文號: | 號 | ||
成文日期: | 2012-05-21 | 發布日期: | 2012-05-21 | 有效性: | |
名稱: | 南通市通州區商務局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
南通市通州區商務局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組織管理。局機關各科室(以下簡稱科室)是保密審查的責任單位,負責對各自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最終審簽者是保密審查的責任人。涉及到重大問題、敏感性信息等內容須履行相應的審查審批手續,經局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方可發布。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應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局公開辦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七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八條 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等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后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一條 局各科室(大隊)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保密審查工作負責人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局公開辦對各科室(大隊)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進行確定。一旦發現涉密被信息公開,要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局保密辦,并及時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積極采取相關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各科室(大隊)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由南通市通州區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