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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州區(qū)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來源: 司法局 發(fā)布時間:2018-05-01 00:00 累計次數: 字體:[ ]

     

        為增加通州區(qū)司法局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全區(qū)司法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為民眾依法提供公開、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務,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擬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指區(qū)司法局依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履行的行政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二)司法行政工作發(fā)展戰(zhàn)略和發(fā)展計劃;
    (三)列入全區(qū)重點建設的項目;
    (四)涉及其他社會敏感和群眾關心的問題;
    (五)行政審批項目;
    (六)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七)落實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八)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九)承擔區(qū)政府為民辦實事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十)本部門機構的設置、職能以及局領導分工情況;
    (十一)公務員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
    (十二)本部門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三)本部門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
    依據上述應向社會公開監(jiān)督的政務信息內容,可按該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公開發(fā)行的信息專刊或其他報紙、雜志;
    (二)通州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網和互聯網;
    (三)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
    (四)特殊場所設立的廣告牌、張貼欄、招牌等;
    (五)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六)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
    (一)依照政府信息公開內容規(guī)定,凡應向社會公開信息,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本部門信息之日起 20 日內予以公開。
    (二)采取政府信息公開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時,嚴格按照《通州區(qū)黨政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流程》進行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須向區(qū)司法局獲取本制度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以外的其他有關信息,可以書面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2 、申請公開的具體內容;
    3 、申請要求公開的方式;
    4 、申請時間。
    (四)局辦公室接到申請后,根據責任分工,即時責成有關科(室)予以受理。有關科(室)受理后,應及時向申請人送達受理回執(zhí),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并制作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1 、本部門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時間、場所、方式和應當支付的費用;
    2 、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公開的原因,并提供依據。
    (五)本部門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經局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可以暫緩公開。
    (六)本部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中止或恢復期限,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
    (一)依照信息公開內容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分工:
    1 、本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審批項目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及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落實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由辦公室負責。
    2 、經區(qū)政府批準的法律援助經費以及上級撥付的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由辦公室及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
    3 、律師隊伍的監(jiān)督、管理、業(yè)務發(fā)展情況,由公律科負責。
    4 、公證隊伍的監(jiān)督、管理、業(yè)務發(fā)展情況,由公律科負責。
    5 、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情況,由基層科負責。
    6 、本部門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局領導的履歷、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公務員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由政工科負責。
    8 、承擔區(qū)政府為民辦實事目標及其完成情況;本部門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由辦公室負責。
    9 、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由有關科(室)根據職能和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向社會公開。
    (二)責任科(室)、責任人實行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規(guī)定的,將依法受到有關行政處罰,在公開信息時泄漏有關秘密、個人隱私,給他人或其他社會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