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信息公開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三條 本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本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五條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擔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六條 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本局及時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