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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5)
    來源: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0-11 14:44 累計次數: 字體:[ ]

    現將2023年9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況通告如下:

    一、通州區興東億興源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香甜脆瓜(醬腌菜);購進日期:2023年3月31日;抽樣日期:2023年6月25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糖精鈉(以糖精計);被抽樣單位:通州區興東億興源超市。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0元;

    2.罰款1000元。

    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500640號

    二、通州區東社鎮楊德生百貨店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3年7月18日;抽樣日期:2023年7月2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毒死蜱;被抽樣單位:通州區東社鎮楊德生百貨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警告。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28元;

    2.罰款2000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100735號

    三、通州區西亭鎮買購多食品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鳊魚(活);購進日期:2023年7月26日;抽樣日期:2023年7月26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被抽樣單位:通州區西亭鎮買購多食品經營部。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 (二) 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47.2元;

    2.罰款 500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200706號

    四、通州區先鋒劉治國蔬菜店 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3年7月18日;抽樣日期:2023年7月19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噻蟲嗪;被抽樣單位:通州區先鋒劉治國蔬菜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減輕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6元;

    2.罰款5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3007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