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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7)
    來源: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2-08 10:10 累計次數: 字體:[ ]

    現將2023年11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況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總加盟店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3年7月29日;抽樣日期:2023年7月30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被抽樣單位: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總加盟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9元;

    2.罰款2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0400854號

    二、通州區五接鎮翟懷龍水果店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糯米蕉;購進日期:2023年8月3日;抽樣日期:2023年8月4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吡蟲啉;被抽樣單位:通州區五接鎮翟懷龍水果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警告。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糯米蕉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5.6元;

    2.罰款5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400797號

    三、通州區金沙騰洋水果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8月9日;抽樣日期:2023年8月10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吡蟲啉;被抽樣單位:通州區金沙騰洋水果經營部。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此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6.2元;

    2.罰款2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01-00739號

    四、通州區金沙易滿多超市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樣日期:2023年9月6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被抽樣單位:通州區金沙易滿多超市。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所列行為,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第一項所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相關規定,對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72.8元;

    2.罰款5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01-008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