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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1)
    來源: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4-16 10:32 累計次數: 字體:[ ]

    現將2024年第1季度3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況通告如下:

    一、通州區二甲鎮馮仰彪水果店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11月08日;抽樣日期:2023年11月09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嗪;被抽樣單位:通州區二甲鎮馮仰彪水果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14.4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4〕0300064號

    二、徐靜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鐵棍山藥;購進日期:2023年10月10日;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2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被抽樣單位:徐靜。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0501011號

    三、金樂農貿市場趙順利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鳊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3年10月22日;抽樣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被抽樣單位:金樂農貿市場趙順利。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質量不合格鳊魚(淡水魚)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42元;

    2.罰款500元。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行為,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警告。

    處罰文書:通州市監處罰〔2024〕02000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