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管理績效,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38號令)、《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通民發〔2020〕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補助和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全區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籌集通過財政投入、社會資助、多方自籌等途徑,建立多元投入機制,積極爭取上級項目扶持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堅持規范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保證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區民政部門根據年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目標,按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資金使用預算。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并對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區民政部門應督促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和考評,并對項目執行情況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和績效管理等工作,并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建設補助和運行補貼、留守兒童動態管理服務補助、困境兒童精準排查服務補助及其他兒童關愛保護類服務項目費用。
第八條 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范圍及標準。
1.建設單位。從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社會組織和管理機構,均可作為建設單位。主要包括:日間照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站)中心、學校、關愛驛站、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關愛之家”、文化活動中心等各類社會組織和管理機構。
2.建設標準。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應從管理、設施、服務、隊伍等方面開展建設(具體建設運行要求及考核標準詳見附件2)。
3.建設資金補助標準。支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之家”建設運行,實施“以獎代補”政策。由區民政局牽頭組織項目考核驗收,對經檢查驗收得分在91-100分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給予7.5萬元獎補資金;對經檢查驗收得分在81-90分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給予5萬元獎補資金;對經檢查驗收得分在71-80分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給予3萬元獎補資金;對經檢查驗收得分低于71分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評定為不達標。若建設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實際支出低于評定的獎補資金標準的,則按其實際支出金額予以獎補。
4.運營資金補助標準。對已建成并正常開展服務的兒童“關愛之家”項目,經區民政局組織考評后,根據其服務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數量和質量,給予每個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 每年不超過2.5萬元的日常運營補貼。
第九條 購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服務項目。
1.服務項目包含開展困境兒童精準排查和保障、留守兒童信息采集和數據庫動態管理、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服務、加強兒童心理關愛服務、生活幫扶和安全法治教育、提升基層工作人員(兒童督導員、村兒童主任)工作能力培訓、幫助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解決學習、生活、成長中的實際問題、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以及關于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工作的其他必要服務。
2.購買社會服務,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對只能從有限范圍服務機構購買,或因技術復雜、性質特殊而不能確定具體服務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購買。對只能從唯一服務提供機構購買的,向社會公示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民政部門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服務提供機構訂立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開展兒童關愛類公益創投活動。經民政和財政部門同意立項,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以及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開展兒童關愛類公益創投項目,經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評審通過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專項補助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擠占,不得挪作它用。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經核實后,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如數追回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