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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考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 南通市文廣旅局網站 發布時間:2023-10-11 15:55 累計次數: 字體:[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考古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一)國家層面。2018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作出了“先考古、后出讓”的考古前置制度設計,明確要求“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于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

    (二)省級層面。2022年4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前介入城鄉建設的工作機制,各地在重大項目建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歷史文化遺產及其整體環境的保護和管控,全面落實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制度”。2023年3月,在全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副省長、省文物管理委員會主任徐纓明確要求,要深化“要動土、先考古”制度。

    (三)市級層面。2021年2月,市資規局、文廣旅局等4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南通市區經營性儲備土地入庫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土地入庫前完成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自此,崇川區、開發區、蘇錫通、通州灣、創新區除劃撥地塊以外,已全面實施考古前置。此外,如皋、海門也相繼試行了考古前置制度。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3個方面內容:

    (一)推行考古前置。主要規定了考古前置的實施范圍,提出了4類建設工程項目地塊需要考古前置,同時也明確了4類地塊不需要實施考古調查勘探工作。

    全市以下區域內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實行考古前置制度,在土地收儲入庫或出讓、劃撥前,須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1.已劃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區;

    2.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3.占地面積達5萬平方米以上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下列區域出讓或劃撥的建設用地可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1.省級以上(含省級)開發區完成文物資源區域評估且明確無需考古的;

    2.交通、水利等可以參照開發區文物資源區域評估要求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線性工程項目;

    3.歷史上已經開展過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并獲得文物部門相關意見的;

    4.對既有地下管線、道路、廣場、綠地、廠區等建設工程進行改造,且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層的。

    (二)提高考古效率。主要規定了考古工作流程,鑒于考古工作屬省、國家文物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程序較多,《通知》對考古調查勘探、考古發掘、考古驗收、考古結果應用4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和要求一一作了明確,以利于基層超前謀劃,提高工作效率。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國家、江蘇省、南通市相關規定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1)申請考古許可。需要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的出讓類地塊,由相關屬地政府(管委會)或其委托的單位在土地前期開發過程中向省文物部門申請考古調查勘探許可。劃撥類地塊由劃撥用地單位在城建計劃批準前或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前向省文物部門申請考古調查勘探許可。申報流程:登錄江蘇政務服務網(http://www.jszwfw.gov.cn),按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審批要求,提交申請表、請示件和建設工程范圍材料等申請材料。

    2)考古調查勘探。考古申請單位根據省文物部門關于申請地塊考古調查勘探的批復,依法依規確定考古調查勘探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考古發掘資質),做好場地清理工作,確保符合調查勘探進場條件。同時,明確調查勘探時限,其中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含5萬平方米)的,原則上須在30個晴好日內完成調查勘探;5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0平方米時限延長1個晴好日。考古調查勘探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報告。

    3)考古發掘。對經過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有地下文物遺存,經組織調查勘探的文物部門與考古申請單位商定確需發掘的,在考古申請單位明確考古發掘單位后,由考古發掘單位向省文物部門提出發掘申請,在收到國家文物部門頒發的考古發掘證照后,進場開展考古發掘工作。考古發掘面積、時限由考古發掘單位根據地下文物遺存埋藏情況科學合理確定。發掘中如遇重要考古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并及時向省、市文物部門報告。考古發掘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發掘工作報告。

    4)考古驗收。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束后,按照相關規定由省文物部門組織驗收,并出具相關用地意見。

    5)考古結果應用。考古工作通過省文物部門驗收后,市、縣(市、區)文物部門應及時將省文物部門用地意見函告考古申請單位和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單位應嚴格落實用地意見的要求。如考古過程中遇有重要考古發現,需要調整用地規劃的,由相關屬地政府(管委會)按相關程序予以調整。

    (三)明晰工作責任。《通知》強調屬地政府(管委會)、文物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等應建立有效溝通協作機制,共同推動做好考古前置工作,并對各自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

    屬地政府(管委會)職責。1.編制年度計劃,落實經費。2.調查已知文物分布情況。3.做好前期準備,確保具備考古工作實施條件。

    文物部門職責。1.加強文物信息共享。2.審核年度土地供應計劃。3.加強考古指導和監管。4.做好考古成果應用。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職責。1.加強供地信息共享。2.加強考古地塊審核把關。3.做好考古成果應用。

    此外,考古收費標準按照《江蘇省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辦法》進行測算。出讓地塊所需考古費用納入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劃撥地塊所需考古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用地單位無力承擔考古費用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調解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2023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其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按照《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重要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成為新時期改革重大攻堅任務。在文物保護領域,推行考古前置是新形勢下文物保護工作的最新要求,出臺《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考古工作的通知》既是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重要舉措,更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環節。《通知》將此前由建設方拿地后辦理的前置審批事項前移至土地出讓、劃撥之前,考古工作的申請主體由建設方改為相關屬地政府或用地單位,考古工作完成后進行凈地出讓,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拿地即開工”,有力破除制約建設項目落地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優化了營商環境。文物工作由被動跟進轉變為提前主動完成,對可能發現的文物遺存從事后處置到事前介入,從源頭有效保障了文物安全,形成文物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協調共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