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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江蘇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的通知
    來源: 江蘇省文旅廳官網 發布時間:2024-06-12 13:56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設區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現將新修訂后的《江蘇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docx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江蘇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辦發〔2021〕3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規〔2023〕5號)等文件精神,規范我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其培訓服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3至6歲學齡前兒童(線下)開展的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戲曲曲藝)等文化藝術類課程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第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

    第四條縣(市、區)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系本行政區域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嚴審批、規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

    第二章舉辦者

    第五條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并符合本指引規定。

    第六條舉辦者是法人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七條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所有舉辦投入,應當及時登記到培訓機構名下。

    第八條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九條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之間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范圍、出資比例、各自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三章機構名稱

    第十條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名稱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含有歧義或者誤導性詞匯,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學科類培訓機構名稱相混淆。

    第十一條本指引實施前已登記注冊并實際開展文化藝術類培訓業務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符合本指引第十條規定的,可以沿用;不符合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四章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內容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章程內容一般包括:名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培訓宗旨,培訓內容,培訓形式,培訓規模,培訓層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資產來源及其性質,出資方式及其時間,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終止辦學事由及其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運行管理制度,明確教學、安全、從業人員、財務管理、收退費等內容。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根據自身培訓規模、黨員人數等實際情況建立黨組織,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第十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或者受過刑事處罰人員不得在決策機構、監督機構中任職。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監督機構中任職。

    第五章培訓場所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線下培訓場所應當設置在合法建筑內,不得選用工業廠房、居民住宅、臨時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倉庫、車庫、醫療衛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

    針對14周歲以下中小學生的培訓場所,所在樓層不得超過3層。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應當與其開辦的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安全防范、消防、傳染病防治、環保等方面規定。

    新建、改擴建線下培訓機構建設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須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已建成但無法提供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的,由培訓機構舉辦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材料。

    培訓機構未產生實際工程建設行為的,無需重新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培訓場所位于商業辦公樓、大型商業綜合體等場所內,未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降低安全條件的,可共用房屋質量合格證明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等材料。

    各地教育、住建、消防部門對培訓場所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以自有場所開展培訓服務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以租用場所開展培訓服務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及該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單獨的培訓場所用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類、戲劇類培訓項目同一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視頻監控保存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

    培訓機構應當分類制定公共衛生、火災、房屋坍塌等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鼓勵培訓機構購買場所責任保險或者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疏散路線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的當前位置。

    第二十三條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本機構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賬戶標準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含分支機構)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立培訓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或者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

    開通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支付功能,并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銀行托管或者風險保證金等方式,將存量、增量預收費資金全部納入監管。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當全部歸集至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

    第七章從業人員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其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其中,教學人員是指承擔培訓授課的人員,教研人員是指培訓研究的人員,其他人員是指行政、安保等人員。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舉止文明,關心愛護學生。

    教學、教研人員應當具備教育部門頒發的與培訓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者文化藝術類相關專業學歷,或者文化藝術類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市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并從事與自己專業方向相一致的培訓活動。

    專職教學、教研人員數量原則上不低于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員應當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第二十七條培訓機構聘請境內外籍人員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籍人員應當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對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人員要及時解聘。

    第二十八條教學、教研人員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和教師資質信息應當在機構網站和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監管平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當在培訓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落實從業人員常態化入職查詢及從業禁止制度,建立健全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制度。

    第八章教材備案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應當選用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嚴禁使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教材和資料,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嚴禁使用低俗庸俗媚俗、盜版侵權違法的培訓教材和資料。

    培訓材料應當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相適應,符合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

    第三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將所有培訓教材遞交屬地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保管、備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培訓教材、資料使用完畢后3年。

    第九章審批登記

    第三十二條培訓機構的審批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法人登記,開展相應文化藝術類培訓活動。

    營利性培訓機構憑審核意見書向屬地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憑審核意見書和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文件向屬地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培訓機構審核意見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繼續運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屬地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交續辦申請。

    第三十三條培訓機構的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章程、培訓范圍等相關事項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辦理注銷的,應當于信息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屬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四條線上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網絡安全的要求,應當在注冊地設置固定的線下實體培訓場所,并且應當符合線下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培訓機構不得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上培訓。

    第三十五條培訓機構實行“一點一證”,在同一縣域或者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培訓點的,應當分別履行報批程序。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指引實施后,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培訓機構。面向普通高中階段學生的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七條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備。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自2023年11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6日。2022年3月10日印發的《江蘇省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蘇文旅規〔2022〕1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培訓機構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內容來源于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官方網站。今日重發,供有需要的網友學習參考。文中所稱表格請從附件《江蘇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原文中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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