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428/2020-00103 | 分類: | 其他\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通州區農業農村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08-20 | 發布日期: | 2020-08-20 | 有效性: | |
名稱: | 南通市通州區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南通市通州區農業農村局有關信息,充分發揮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規范的通知》(通政辦發〔2020〕43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南通市通州區農業農村局機關、局屬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局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公開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擬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審查。
第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五條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扎口管理,業務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的具體辦理。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流程包括申請的接收、登記、補正、審查、辦理、答復、送達、存檔等流程。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機關其他單位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申請內容進行登記并審查,首先對申請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其次,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內容審查,分類處理后1個工作日內移交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確認的擬答復意見提交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答復意見的格式等進行把關,起草答復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答復書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送達及存檔。
業務部門應當認真查找、檢索,確認信息是否存在。檢索范圍應當包括本機關現有政府信息以及移交檔案館的信息。查找和檢索后,認為申請復雜、疑難的,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根據要求會同相關單位及法制工作機構會商研究答復意見。必要時由本局負責人協調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要明確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第一個接待的單位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七條 對申請公開信息的,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八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允許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九條 局業務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經局負責人集體討論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條 申請人所申請信息屬于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由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時(本機關掌握該信息),業務部門可啟動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的程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從啟動程序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期間,中止計算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期限。其他行政機關逾期不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如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不同意公開的意見,必須以《條例》的豁免條款作為依據。
第十一條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應當將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