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何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相關規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1.申請人;2.申請人配偶;3.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4.同一戶籍下,其他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5.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認定的其他人員;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非共同生活的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標準,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沒有法律文書的,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2倍)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2、問:如何計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額計算:按戶保障的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低收入家庭中單人保對象:其本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定額發放保障金。屬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發放保障金,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政策,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之和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屬于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大重病患者,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發放保障金。對按戶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對象,其本人可以增發一定數額的保障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救助條件和標準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保障金,不重復享受。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對象,其本人每月增發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的保障金:60周歲以上老年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單獨生活的居民、歸僑居民、退役軍人。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特定對象增發保障金額。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屬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發放保障金。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特定對象人數)+特定對象全額保障金額。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患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員,其本人每月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發放保障金。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特定對象人數)+特定對象全額加增幅保障金額。
4.低收入家庭中的單人保對象,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對象的相關增發保障金政策。
3、如何辦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人明顯不符合政策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在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以不進行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調查、公示等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審核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確認意見。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確認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根據省低保規程規定,區鎮村三級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定期入戶調查、信息比對等方法,形成定期復核、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動態管理的長效管理機制。所需材料:1.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2.填寫申請表,聲明家庭收入、財產及其他必要的情況,提供不能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4、問:如何辦理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答: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政府提交書面申請,逐級審核,補貼發放、定期復核。所需材料:1.兒童身份證或戶口簿,兒童近期免冠照片;2.監護人身份證或戶口簿;3.兒童父母死亡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書;4.兒童父母失蹤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法律文書;5.兒童父母服刑或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6.兒童父母不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失去聯系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受案回執,或人民法院關于監護權確認(變更)的法律文書;7.兒童或其父母重殘的,應當提供經年檢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8.兒童或其父母重病的,應當提供省內醫療保險定點三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9.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繼續申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學校的就讀證明;10.視兒童或所在家庭實際困境情況,其他需出具的證明。
5、問:什么是尊老金?
答:尊老金是指具有我區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老年人所享有的一項福利制度。80-89周歲老年人,60元/月/人;90-99周歲老年人,100元/月/人;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300元/月/人。尊老金辦理需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申請,村(居)申報,鎮(街道)審核,區民政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