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賽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壓實安全工作責任,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意見》(體規字〔2021〕3號)、《省體育局關于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體綜〔2021〕1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加強賽事安全管控,確保參賽人員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
二、基本原則
1.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按照“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2.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類別、規模的體育賽事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進行管理,要符合有關標準。
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保障、參賽等進行全程監管,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平穩安全有序開展。
4.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排查,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全程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三、審批(備案)及監管
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報批(或備案)賽事。提供以下材料:
1.報批(或備案),包括:賽事的時間、地點、主辦、承辦、協辦、執行單位、參賽規模等。
2.制定賽事組織方案、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含熔斷機制)、疫情防控方案等四個方案,并明確各方工作責任。
3.承辦方、執行方辦賽條件和資質相關證明材料。
4.馬拉松、龍舟以及其他特定項目按有關規定需報批(或備案)的內容。
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或備案)手續的,由賽事組織者全權承擔相關責任。
四、夯實監管責任
1.落實組織方主體責任。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對賽事活動安全負直接責任,在賽事活動舉辦前須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工作分工、確定安全職責并認真履行,嚴格落實賽事組織方案、安全風險防控預案、應急處置預案和疫情防控方案,提高安全意識,強化責任擔當。
2.落實部門行業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要求,全面摸排本轄區、本行業內體育賽事活動基本情況,深入分析研判高溫、降雨等極端天氣條件對體育賽事活動、體育場館和設施的影響,健全分級分類監管組織體系,強化安全風險防控方案、應急處置方案、疫情防控方案、醫療救護方案和賽事組織方案制定,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領域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和指導。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能力,堅持跟蹤問效,督促主辦方、承辦方和協辦方等賽事活動組織者落實主體責任,提高風險研判的針對性和組織工作的專業水平,健全賽事安全保障機制,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工作及場館、產品、設施、服務等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
3.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主動加強與應急、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聯合協作,積極開展與氣象、交通、電力、醫療救護、應急救援等部門的風險會商研判,加強對賽事組織方的監督,對于其他部門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要加強業務指導,及時提供專業意見,發現存在風險隱患的。要督促指導各類賽事活動主辦方提高風險意識,建立賽事活動“熔斷”機制,在不具備繼續辦賽條件的情況下,及時終止賽事活動,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及時提醒報告,對監管部門不履職盡責的情況要及時督導整改,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制止和防范賽事活動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賽前安全風險評估
體育賽事活動需組織賽前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就該項活動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及化解、管控風險的措施進行深入分析和評估,重點從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提出質疑,研究有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并及時完成風險評估。
體育主管部門對賽事基本信息進行審核,重點是安全風險防控方案、應急處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醫療救護方案和賽事組織方案,并提出反饋意見。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須對照風險評估反饋意見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體育主管部門。整改不到位的,體育主管部門可暫停或延期比賽,整改完后方可舉辦。
六、賽后評估與追責
1.建立賽后評估機制。體育主管部門將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管理和服務工作情況納入對各類體育工作考核評估體系,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誠信管理、賽事補助或政府購買服務的依據。
2.嚴肅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組織者責任。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并啟動追責問責程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依法追究監管責任。對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不力,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