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區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交通物流業等行業規劃。指導編制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參與城市客運有關設施的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承擔重點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服務保障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區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區港口岸線、陸域、水域的統一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承擔城鄉客運管理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有關交通物流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區路政、運政、航政、港政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除長江和沿海以外的本區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投融資政策并監督實施。協調并參與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集,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意見,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七、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政策、規劃和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并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并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九、負責本區境內鐵路和港口建設、管理和協調工作。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十、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