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發改委內部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裝備動員辦公室)
負責文電運轉、會議組織、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政務信息、信訪、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委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并檢查落實情況。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接待、車輛調管、報刊訂閱、辦公設施維修等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經濟(裝備)動員規劃、計劃,銜接國防動員和政府應急管理有關事項,協調經濟(裝備)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有關問題,組織實施經濟(裝備)動員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各項預算的綜合平衡。編制和執行機關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建立和執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承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財務統計工作。負責辦理機關資產購置、變更、移交、處置的報批工作。負責財務審計和機關各項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調度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干部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工資福利以及人員出國(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負責機關干部人事檔案管理。負責機關黨務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人員政治業務學習、機關人員思想建設、教育培訓、普法宣傳、文明單位創建等相關工作,參與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申報工作。指導團委、工會、婦委會工作的開展。
(三)發展規劃科(研究室與其合署)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區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牽頭組織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評估工作。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收集匯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預期調控目標和計劃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全區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負責起草重要文件和綜合性文稿,研究提出發展改革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總體思路,分解落實區委、區政府交辦本委的重點工作任務,并匯總上報。牽頭組織全局性調研活動,起草調研情況報告。擬訂全區人口發展規劃,研究全區人口發展戰略,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推進城鎮(市)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重大項目推進科)
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
擬訂全區重大項目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及階段性工作目標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重大項目推進情況,督查落實年度重大項目和計劃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動態管理和重大項目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中的矛盾和問題。負責重大項目的調研、跟蹤服務和督查工作。承擔區重大項目會議的組織、重大項目建設專報和簡報編印。負責對國家、省、市出資的重大項目以及區地方財政資金項目建設中的工程招投標、工程概算、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控制等稽查工作。承擔跨區域合作開發建設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科(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科與其合署)
監測分析全區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情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目標、計劃和政策措施,提出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編制全區產業投資指南、導向性計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組織竣工驗收、后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牽頭組織本委行政權力的規范運行工作。擬訂基礎產業發展目標任務、工作計劃和重點項目計劃,統籌協調基礎產業發展的有關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研究開放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和政策。參與組織招商引資,審核、轉報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承擔接軌上海、區對口支援和經濟協作等方面工作。
(六)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科(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與其合署)
研究提出全區工業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有關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規劃戰略產業、支柱產業及重大生產力布局,組織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組織擬訂全區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推動新興產業形成和發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并組織實施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發展循環經濟示范工程和節能減排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方面投資補助及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進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擔能源(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工作。
(七)沿海發展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沿海地區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籌協調全區沿海開發戰略任務的落實推進。統籌協調全區沿海開發各項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區沿海開發動態,負責與省、市相關部門對接,做好沿海地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和規劃落實的評估管理工作。參與沿海地區發展政策及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區沿海發展的宣傳推介和投資促進工作。參與區級沿海開發融資服務平臺建設,參與沿海重大基礎設施、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的推進,以及沿海戰略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八)行政服務科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內資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負責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負責糧食、棉花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轉報)以及省以上農林水利項目申請上報(轉報)工作;負責扎口管理需報省、市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各類行政服務事項;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市級以上權限投資項目審批、審核、備案的初審、轉報;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初審、轉報;負責權限內江岸線使用的審核、申請(轉報)工作;負責產品價格和相關收費、服務價格或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房價和相關收費等的核定(調整)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收費年審工作;負責商品房、攤位費、民辦幼兒園、非法定培訓、駕駛員培訓等價格、收費備案工作。負責委行政審批的組織、協調、跟蹤、督促;承擔區級收費許可證的核發及年審,預受理或初審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人員資質認定。
(九)資本市場科
研究提出全區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政策措施,承辦股份公司設立、變更、分立、合并等轉報事項,以及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變更等的備案管理。組織推進企業上市工作,負責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初審及推薦工作,指導擬上市企業改制。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進行監管,防范化解和處置上市公司風險。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等再融資工作。指導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以及集合債券實現直接融資。協調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引進戰略投資者,規范并購、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承辦企業債券、項目債券的審核、發行工作。負責產權交易工作中有關金融政策的指導和協調。負責全區企業上市后備資源培育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承擔企業創業投資等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銀行保險科
擬訂并實施全區金融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提出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金融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監測分析金融業運行情況,引導轄區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的有效投入。負責對全區金融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聯系轄區銀行、保險、信托、擔保等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協助人民銀行、銀監會對其進行管理。負責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等的組建和監管工作。負責外地金融機構在轄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的服務工作,并協調有關問題。推進政銀企合作和城鄉信用體系建設,協調處理需地方政府解決的相關金融問題。
(十一)農村經濟科
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編制并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綜合協調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農村現代化相關政策建議,指導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專項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國家、省、市級農林水等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爭取和監管工作。編制并管理以工代賑項目。
(十二)社會發展科
組織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綜合協調社會事業各領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全區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負責社會發展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與跟蹤推進工作,組織申報社會事業項目扶持資金等方面工作,參與全區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開展社會領域發展工作的交流與合作。承擔社會管理創新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牽頭工作。
(十三)綜合改革科
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并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規劃、方案和有關專項改革方案,統籌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并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重點和試點改革工作。研究推進完善市場體系的重大改革措施,參與組織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游、工業、商貿流通等領域的體制改革,指導小城鎮綜合改革。指導協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企業改革改組有關事宜。組織指導全區企業改革,擬訂有關配套政策,并跟蹤檢查政策、方案的執行情況,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全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通州建設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區等法治建設工作。
(十四)價格收費管理科(政策法規科)
承擔國家工農產品、醫藥和房地產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和調控措施的具體實施工作;擬訂區管工農產品價格調整的意見建議;管理與工農產品價格有關的收費和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協調處理工農產品、醫藥和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爭議,指導全區工農產品、醫藥和房地產價格管理工作;擬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研究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監測制度和特殊情況下應急價格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并提出相應調整建議;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擬訂并實施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管理原則和收費標準;參與清理整頓行政事業性亂收費問題,協調處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爭議,指導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管理工作。承擔價格普法工作,審核和報備價格規范性文件,承擔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督查系統內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落實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負責組織政府制定價格和重大價格行政處罰的聽證;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組織指導價格評估、鑒證、認證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監察室,主要職責為:協助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監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干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及違紀案件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