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職能
(一)負責對城市市容容貌、市容秩序、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
(二)行使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等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建設、施工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領域、物業管理、室內裝飾裝修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及區政府指定場所、時間以外無證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露天焚燒垃圾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與上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八)負責指導、協調跨區域或執法管轄有爭議、有重大影響的執法案件的查處。
(九)承擔區委、區政府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