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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014238212/2022-00182 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其他
    發布機構: 區應急管理局 文號:
    成文日期: 2025-07-04 發布日期: 2025-07-04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南通市通州區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南通市通州區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來源: 區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5-07-04 16:29 累計次數: 字體:[ ]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主動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開范圍

    本局依據相關職責和法規行使行政職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第二條公開類型

    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三條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局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通過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新聞發布會、媒體、電話、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群眾公示。本局在通州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的信息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具體網址為:http://www.7454yy.com。

    (三)公開時限

    本局在通州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的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職責、行政許可、產品注冊等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1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繼續在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局查閱這類信息。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后,本局應盡快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產生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四條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辦公室申請獲取。本局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一)申請程序

    1、提出申請

    向本局提出申請的,推薦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本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盡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在“南通市通州區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欄目中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具體網址為:http://www.7454yy.com/tzqrmzf/zwgk/zwgk.html;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通過網上發送即可。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當面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當場提出申請。

    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關業務。

    對公民提出的申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核對申請人的身份;對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提出的申請,應核對單位證明及經辦人身份證。

    2、申請處理

    收到申請后,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可以當場予以退回,并出具《補正申請通知書》。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如果屬于依申請公開信息,將根據需要進行公開。依申請公開分全部公開和部分公開。屬全部公開的,將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屬部分公開的,將出具《部分公開告知書》。

    屬于免予公開范圍信息的,將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信息,將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如信息不存在,將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收到申請后,如不能當場答復的,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如遇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再延長15個工作日內答復。

    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

    (二)聽證程序

    1、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作出的重大決定,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在決定作出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組織聽證的部門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經辦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此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

    (6)聽證會應制作聽證筆錄,并交參加人簽字確認。

    3、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根據聽證會情況,制作聽證意見書,供主管領導或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決策時參考。

    第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